时间:2017-05-15 14:36:52 作者: 彭彦斌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西部数据提起国际仲裁
据新浪科技早间消息,西部数据正寻求国际仲裁,试图阻止东芝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芯片业务。
西部数据是东芝芯片业务的合资伙伴,运营着东芝在日本最大的半导体工厂。该公司也计划竞购东芝的芯片业务,但目前在竞争中并不处于领先。消息人士表示,富士康和博通目前是竞购中的领先者。
周一凌晨,西部数据表示,已通过国际商会仲裁院发起仲裁程序,要求东芝停止将双方的合资资产分拆为独立公司“东芝内存”,并且不得在没有得到西部数据旗下Sandisk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这部分业务。
东芝则表示,根据合资合同,双方都无权阻止另一方控制权的变更。此外,西部数据此前是通过收购Sandisk才获得了合资公司权益,而当时并未征求东芝的同意。
不过西部数据认为,东芝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的合同。
西部数据CEO史蒂夫·米利根(Steve Milligan)表示:“东芝试图将持有的合资公司权益分拆为一家附属公司,随后出售附属公司。在没有得到Sandisk同意的情况下,这是明确禁止的。”
二、仲裁保全如何申请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仲裁财产保全具有临时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1976年4月28日制定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6条、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都赋予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利。在申请时间上,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还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财产保全。在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的问题上各国一般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
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确有保全的必要。所谓确有保全的必要,即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的仲裁裁决会面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即成为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3、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