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7 23:10:49 作者: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A公司和被申请人德国B公司于1996年2月8日签订了售货确认书(下称“合同”)。申请人于1996年3月将货物出运,并于当月26日将全套单据交予被申请人方的周××先生。由于合同项下货款未能全部获偿,申请人多次催讨余款51000美元,但未果,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即期一次性支付货款51000美元;(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前项资金被占用所致支付银行利息损失人民币118809.18元;(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不能退税所致损失人民币80769.23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仲裁支付的其他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无权从被申请人处索取数额为51000美元的货款。从本案的整体、真实背景及环境判断,双方并未达成一个购买合同,事实上被申请人作为代理人与申请人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从未希望承担从申请人处购买货物的义务,而只是希望在获得佣金的基础上协助申请人销售货物,代理人不能被认定为有责任支付货物的购买价,这一对于代理实质的理解,虽然是基于德国商法典,却也可以在中国法律中找到。
二、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51000美元; 2.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人民币118637.39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承担15%、被申请人承担85%。
三、律师说法
代理合同和购买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 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 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其仅是代理人而非合同买方。通过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代表周先生在合同签订前曾要求合同买方栏中打印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后周先生本人在合同买方签字栏中签字,在系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均以合同买方身份收取全套单据及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在被申请人未能佐证说明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合同的制作、订立以及履行过程均证实被申请人为系争合同买方。申请人作为合同卖方按约于1996年3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运,当月26日被申请人方周先生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申请人交付的相关单据;被申请人于12月17日支付了82500美元后余款未付,且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从未对货物数量或质量提出异议并始终承认欠款。根据上述事实,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货款,依据合同约定及《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余款、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仲裁实务中如何认定是代理合同还是购买合同”的内容介绍,如果您对商事仲裁的任何问题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资深的商事仲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