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两份合同不一致 法院如何认定

时间:2017-07-01 18:50:2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根据现行规定,房地产建设施工须将《施工合同》在建设局进行备案。实际中会存在开发商与承建商一事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备案,产生阴阳合同的情况。阴阳两份合同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阴阳两份合同不一致 法院如何认定

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同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B公司完成桩基工程后A公司给付前期工程款2000万元,并将此合同完成建设局备案。此后,双方就同一工程又私下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合同内容中并无给付前期工程款的约定。B公司完成桩基工程施工后,要求A公司给付前期工程款项,遭拒绝,遂停工。A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并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裁决: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仲裁庭审理认为,B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A公司工程承包资格,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完成备案,仲裁庭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B公司完成桩基础工程后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款项,已构成违约,B公司有权停工减少自身损失,裁决驳回A公司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阴阳两份合同不一致 法院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明确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私下另行签署的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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