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6 12:12:50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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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若采购特种设备时,随附文件未提供,有何后果?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随附文件未提供 有何后果
2011年4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A公司供给B公司电加热染色机、电加热试样机各一台。B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尚欠货款9000元。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辨称,A公司至今未向B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文件,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申请。
仲裁庭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仲裁庭审理认为,《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至今未向B公司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文件,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已构成违约,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随附文件未提供 有何后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见,特种设备出厂,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否则构成违约,并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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