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3 15:37:25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主张债权是否有顺序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乙公司款项100万元。乙公司以自己的四辆路虎汽车设定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找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甲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和丁公司主张权利吗?
仲裁庭意见:物保优于人保
甲银行应先实现乙公司所拥有的四辆路虎汽车的抵押权,再向丙公司和丁公司主张权利,“物保优于人保”。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律师说法: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主张债权是否有顺序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1、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主张债权是否有顺序?”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