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30 19:15:06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超过诉讼时效,发催收单是否有效?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超过诉讼时效 发催收单是否有效
2010年6月30日,甲信用社于向乙商贸公司发放了3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但到期后乙商贸公司并未依约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此后,甲信用社多次催讨无效,之后发现乙商贸公司人去楼空。2016年4月,甲信用社发现乙商贸公司仍在进行经营活动,于是发出了“催收贷款通知单”,乙商贸公司在该通知单签字后仍未归还贷款。后甲信用社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视为重新确认债务
乙商贸公司签署催收单的行为应当视为对与甲商贸公司原借贷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超过诉讼时效 发催收单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以下简称法释[1999]7号批复)。本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可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后,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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