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6 21:50:07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迟延履行金 何时起算
甲银行与乙汽车贸易公司签署《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提供180万元贷款供乙汽车贸易公司周转,合同到期后乙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拖延不予偿还,甲银行遂提起仲裁。经仲裁庭申请,裁决乙汽车贸易公司偿还甲银行180万元借款及利息。执行阶段,因乙汽车贸易公司延迟履行,甲银行要求乙汽车贸易公司支付延迟履行金。
执行庭意见:迟延履行金 何时起算
迟延履行金应从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迟延履行金 何时起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可见,若是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的上诉而不当然生效,迟延履行金应当自二审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若是仲裁委员会裁决,迟延履行金应从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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