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7 16:54: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当事人遂以仲裁收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将仲裁机构诉至法院的案子,经《法制日报》(8月9日6版)报道后,引起热议。近日,这一关涉仲裁服务质量与责任的案件迎来一审裁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从仲裁机构处拿回仲裁费用的希望暂告破灭。
目前,原告(同时也是仲裁案件申请人)李某已上诉,“仲裁委员会不是法外之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法院应当处理。法院是最终的司法救济机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法院要么审理,要么移送相关机关处理,不能让上诉人诉讼无门。”李某说。
二者间不具有平等性
李某因与十堰某公司的纠纷,作为申请人提请十堰仲裁委仲裁,并为此缴纳224998元仲裁费用。后裁决被法院撤销,李某由此认为,十堰仲裁委收取仲裁费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为侵占仲裁费而裁决的行为”,“不是为民服务,其行为不但给原告为交纳仲裁费而造成的近50万元的借贷本金和利息损失,而且严重的损害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李某和十堰仲裁委员会两者之间是申请仲裁者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具有平等性。
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案中,十堰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仲裁费用,该行为可视为是仲裁案件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并非依民事法律关系取得,不论其收费是否合理,均不属于民法调整。
对于这一裁决结果,十堰仲裁委员会表示无异议,李某则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起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因是民间组织与当事人有平等的仲裁服务合同关系,仲裁委未尽到义务等为由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