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4 21:41: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间,A公司陆续向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兴商场)提供价值人民币145905.20元“艾丝莲”牌日用化妆品,由良兴商场进行销售。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良兴商场先后六次支付A公司货款人民币13567元(汇到A公司指定的帐户上)。2004年7月12日和2004年8月30日良兴商场两次退货人民币3187.80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2005年12月30日良兴商场库存的价值人民币2441.40元货物(其中“艾丝莲”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的49瓶)被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原告A公司于2005年7月4日提起仲裁,要求被告良兴商场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审理中良兴商场对A公司提供的50张进货清单中盖有良兴商场业务专用章的6张清单提出异议,2005年11月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6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良兴商场的业务专用章。
仲裁庭意见: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良兴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A公司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继续进行交易的协议,属于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主要区别为: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提供商品的厂商、销售商处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厂商与转卖关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经销商依经销合同取得经销商品的所有权,其经销活动的市场风险由经销商自己承担,行纪人以行纪合同并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权,代售商品的市场风险(如因行情变化而滞销等)由委托人承担。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的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购入与卖出之间的差价;行纪人在代售活动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卖出后的佣金。
以上,是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