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凭发票是否可证明付款事实?

时间:2017-10-08 16:42:0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单凭发票是否可证明付款事实

2010年10月,A与B签订合同,约定向B提供一套价值30万的变电设备,交货地点为B指定的C矿山。就在一个月前,B与C也签订一份变电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45万元。事后,A向B开具了总金额30万元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C也出具一份《到货证明》,证明收到A提供的变电设备。A据此向B要求付款,未果后申请仲裁。B辩称:《到货证明》不是自己出具的,A不能证明向自己履行了交货义务;即使认定A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4张增值税发票,也说明自己已经付过款了。

仲裁庭意见:单凭发票是否可证明付款事实

仲裁庭认为,根据两份合同及《到货证明》,已能够形成证据链,显示合同标的流转过程。此外,在商事贸易往来过程中,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再付款较为常见,不能仅凭点作为已付款的依据。能够证明B付款的证据应当是相应的付款凭证,但B未能提供相应凭证,应认定为未付款。仲裁庭据此裁决B应向A支付货款。

律师说法:单凭发票是否可证明付款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可见,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其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鉴于实践中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普通发票的开具与是否付款并无直接关系,只有在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条件下,普通发票才可以证明付款事实。而对于是否构成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超市购物等即时清结的场合,发票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这已然属于一种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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