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5 16:19: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2014年3月10日,储某和a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两份,约定储某从a公司处购买设备甲和设备乙各一套,价格分别为150万元和2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由a公司自付运费将设备交付储某,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储某支付定金40万元。 2014年5月28日,a公司将设备甲送至储某处,储某出具收货证明,次日通过转账支付a公司设备款70万元,余款40万元经a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a 公司也没有继续履行设备乙合同,储某认为a公司违约,故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两份供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a公司辩称,储某没有足额支付第一份合同货款导致其丧失商业信誉,故同意解除尚未履行的设备乙合同,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提起反诉要求储某支付设备甲合同剩余设备款40万元。
仲裁庭意见: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权。虽然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合同系同一天,但并未约定同时履行。而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设备甲送至申请人处,申请人在接收设备甲后,并未按照约定付清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在被申请人催要下至今未支付剩余设备款,导致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其丧失商业信誉而中止履行设备乙合同,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权,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对等履行合同、丧失商业信誉的现实危险,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导致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防止受到合同欺诈。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从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设备甲合同义务中看到了继续履行设备乙合同的危险,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丧失商业信誉情形,因此被告有权中止设备乙合同的履行,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申请人无意继续履行合同。
最终裁决解除设备乙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双倍返还定金;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40万元的设备余款。
以上,是关于“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