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2 20:31: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股权变更未经工商登记,效力如何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成立C管理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双方各出资300万元各占公司股份50%。2013年,A公司与D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股份作价500万转让。协议签订后,D公司支付转让款,且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A公司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A公司以未办理公司登记为由,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双方遂仲裁解决。
仲裁庭意见:《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认定《合作协议》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免除C公司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是否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A公司与D公司之间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对协议内容,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做了详细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故系有效协议,应当予以支持,A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协助变更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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