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2 19:16:5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如何处理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A公司违约,给B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4.5万元,A公司只答应赔偿B公司的实际损失,而B公司坚持要A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遂提起仲裁。A公司认为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不应按违约金赔偿。
合议庭意见: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数额赔偿
应该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未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可见而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栽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5000元,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该按照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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