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6 19:53: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合同未约定,能否主张违约金
2008年3月30日,A广告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房款合计150万元,首付30万元,A广告公司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2008年12月1日,A广告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广告公司将该房屋以原价款转让给B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支付已付款项,并承担贷款的还款义务。2010年,因多次逾期还款,致A广告公司存在不良信用记录,A广告公司遂以该转让行为未经农业农行同意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其与B贸易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B贸易公司返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驳回违约金仲裁请求
驳回A广告公司对B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A广告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对以按揭形式购买的商品房的转让,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B贸易公司以A广告公司的名义交纳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后A广告公司为B贸易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的合同并未涉及到该按揭房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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