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时间:2017-12-10 21:22: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2010年8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约定,由B公司将其经营的位于南宁市亭洪路的一间经营奶茶铺面转租给A公司,租期1年,铺面转让费为4.8万元,租金为每月2900元按季度交。A公司于2010年8月3日、8月4日、8月8日、8月9日分别将转让款4.8万元及租金5619元(2010年7、8、9月剩余的租金)支付给B公司,B公司出具收条,A公司、B公司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0年8月4日,A公司进入该铺面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10月6日,第三人林某提出异议,认为该铺面为其转租给B公司,而B公司未经第三人林某同意又转租给A公司,要求A公司退出铺面。此时因A公司无法租赁该铺面,多次要求B公司返还铺面转让款及租金。2010年11月26日,A公司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返还铺面租赁转让费48000元

仲裁庭认定,一、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铺面租赁转让费48000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

B公司向A公司收取48000元铺面转让费,是基于A公司受让B公司转让的本案诉争铺面的租赁权,既该笔铺面转让费产生的依据源于双方转租关系的有效成立。本案诉争铺面由B公司向一审第三人林某手中转租,B公司与林某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B公司对该铺面有权进行转租,且林某在其与B公司租赁期限到期之日,即到讼争铺面处,当发现B公司已将该铺面转租给A公司时,非但未认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转租行为,反而要求A公司退还该铺面,故B公司的转租行为事前未得到林某同意,事后亦未得到林某的认可。林某向第三人严美贵承租本案诉争铺面后,未得到严美贵认可即自行的转租给B公司,该行为事后亦未得到严美贵的追认。因B公司的转租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故其转租行为无效。又由于转租行为无效,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A公司基于实现承租本案诉争铺面为目的而交付铺面租赁转让费48000元,B公司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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