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如何处理?

时间:2017-12-18 16:17:2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如何处理

2013年,A会议中心与B设备公司签署《设备制作合同》,约定由B设备公司负责提供会议中心舞台机械设备,后由于A会议中心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B设备公司提起仲裁。合议庭经审理,裁决A会议中心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共计89万元。裁决书生效后,A会议中心拒不履行裁决内容。

合议庭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律师说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断,因而它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应当由被申请入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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