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9 21:18:4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供用电合同作为强制缔约合同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和《电力法》中都有相应规定。强制缔约合同可单方终止吗?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强制缔约合同可单方终止吗
A供电监察部门接到举报,称A公司采取在电表上放置磁铁的方法进行偷电。于是供电监察部门即刻前往该企业,工作人员首先对该企业采取了中断供电的措施,随后对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安人员取走了磁铁。随后,A供电监察部门通知A公司缴纳6万元罚款,否则不予供电。A公司称:该磁铁不是企业人员放置,且该种行为并不会导致电表失灵,目前既已对现场证据进行了保全,磁铁已被拆除,因此供电企业作为公用性质的企业,不能拒绝用电企业的正当用电要求,应恢复供电。为此,该企业与供电企业形成争议。
合议庭意见:达成调解
经调解,A公司与A供电监察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供电企业恢复了供电。
律师说法:正常情况下不得拒绝供电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很显然,除个别情况下中断供电的情形外,正常情况下不得拒绝供电。当供电企业发现企业违法用电嫌疑后中断供电无可厚非,问题是恢复供电的时间和条件。对此,电力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本案争议,供电方以不予供电作为强制用户缴纳罚款的手段,于法无据,用电户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应依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只要不符合法定中止或不予供电的条件,供电企业就没有不予供电的权利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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