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5 18:55:00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商品房已预售,能否查封
A地产公司所开发的华府小区经招标由B建设公司承建,现工程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但在B建设公司一再追讨下,A地产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尾款330万元。B建设公司无奈提起仲裁,为保障工程款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经申请法院冻结华府小区多套房屋,并向房管局送达了不予办理被查封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张某得知后即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不应查封其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合议庭意见:查封应该解除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合同备案属于预告登记,张某对预售房进行了备案即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的查封应该解除。
律师说法:查封应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可见,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张某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的占有该房屋且正在办理分户产权,过户手续未完成张某没有过错,因此,对张某的房屋,法院不得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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