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未退税,损失由谁承担?

时间:2018-02-05 20:42:55  作者:彭彦斌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退货未退税,损失由谁承担

2012年2月,A包装公司向B造纸厂采购纸板,双方签署《纸板采购合同》约定了单价、质量标准及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B造纸厂按时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于A包装公司。由于A包装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协商采取退货措施。但由于A包装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致使B造纸厂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B造纸厂提起仲裁,要求A包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以及承担实际税款损失。

合议庭意见:A包装公司承担税款损失

A包装公司一直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手续,不积极履行税法上的义务,致使B造纸厂已缴纳的销项税额无法扣减,给B造纸厂造成了实际的税款损失,故裁决A包装公司承担税款损失5000元。

律师说法:A包装公司承担税款损失

由于退货后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是税务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其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销售方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要求购买方履行该行为。但是,销售方虽然不能通过诉讼来强制购买方履行该行为,却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购买方赔偿相应损失。因为购买方能申请而不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这种在行政义务上的不作为是造成销售方税款损失的直接原因,这符合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B造纸厂向仲裁委起诉要求A包装公司赔偿税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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