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4 20:43: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未经召开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合同效力如何
A营销公司购买B公寓,并将该公寓作为办公地址。2015年,该公寓群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2015年9月,该业主委员会与C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业主委员会并未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即该项决议并未经业主大会同意。A营销公司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且认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存在多处不合理内容,遂与其它数名公寓业主一同提起仲裁,要求裁决业主委员会与C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
经合议庭审理,确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讨论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C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程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因此该物业管理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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