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1 21:49:4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仅有发票,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吗
A贸易公司与B工厂之间订立合同,双方采用发送电子版采购订单至邮箱的方式合作。往来对账函亦是A贸易公司采用传真的方式与B工厂对账,B工厂亦只留有复印件,原件由A贸易公司保存。2015年,B工厂提起仲裁,声称A贸易公司拖欠一笔达32万元的货款,但只提交了由A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其他相关证据提交。A贸易公司答辩称双方并未产生此笔交易。
合议庭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经合议庭审理,认定申请人申请事项证据不足,遂驳回B工厂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还需要搜集其他的证据来作为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仅有发票的话,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习惯等综合作出判决。
可见,若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搜集其他的证据来作为筹码,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按照A贸易公司与B工厂之间以往合作模式,双方不仅应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还应存在发送电子版采购订单或者传真件等,但B工厂仅仅提供了A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出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其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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