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卖房人违约还起诉买方人支付违约金,可以反诉吗?

时间:2024-10-29 09:55:1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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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越秀区专业二手房过户争议律师:二手房买卖双方都违约的,要支付违约金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广州真实案件办案经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经常存在卖方跟买方同时违约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在认定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判决分别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真实案例简介】

广州市买房人刘某与卖房人林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要在二手房屋涂销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510万元,支付尾款当天过户。过户时林某需要付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否则视为林某逾期交楼。实际履行中,由于购房款未到账的原因,刘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林某也没有按期支付物业管理费。

后因双方争议不下,林某起诉刘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刘某也反诉要求林某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分别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书意见】

关于逾期过户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刘某2应自产权涂销完毕以及银行出具同意贷款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林某2、林某1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9月24日,中介表示刘某2需过了假期才能过户,可见刘某2此时已知道涉案房屋已不存在过户障碍,刘某2应自2021年10月12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刘某2资金未到位,导致涉案房屋未能按时过户,刘某2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聊天记录,刘某2于2021年10月29日已可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林某2与林某1时间原因,至2021年11月3日才完成过户,故违约金计算期间应为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29日。 至于违约金标准,林某2与林某1未能举证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它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每日按总楼价的1‰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经核算,刘某2应向林某2与林某1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10938.22元。

关于逾期交纳物业费和公摊电费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林某2与林某1应在交楼前即收齐房款前交清物业费和公摊电费,否则视为逾期交楼。 林某2与林某1于2021年11月2日收齐房款,应在此日期前交清上述费用,但林某2与林某1直至2021年11月28日才交清9月份公摊电费和10月份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林某2与林某1提交的录音并不能证明刘某2同意10月份物业费由刘某2自行承担。 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8日。 至于违约金标准,刘某2未能举证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它实际损失,合同约定的每日按总楼价的1‰支付违约金标准显属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经核算,林某2与林某1应向刘某2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16729.04元。

 

【广州专业二手房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团队深耕于房产纠纷法律领域(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收费优惠,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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