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郑思琪律师解答:安置房面积跟房产证上不同怎么办?

时间:2024-10-30 11:21:5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解答: 补偿协议上的安置房面积跟房产证上不一样怎么办?这种情况,一般如果合同上有约定的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双方可以事后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市价处理。

【真实案例简介】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荔湾区的穗某公司与缝某机零件厂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为穗某公司交付给缝某机零件厂的回迁房。缝某机零件厂又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区某,但上述房产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直到区某去世,其继承人王某催促下,该房屋才进行房产登记。2016年,该房产登记在穗某公司名下,房产证面积为65.73平方米。王某起诉要求穗某公司和缝某机零件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得到法院支持。

但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比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63.9426平方米,多了1平方米多。所以法院在执行上述判决书时,将多余的1平方米多面积登记在穗某公司名下,王某只占有63.9426平方米。

于是,王某又起诉要求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穗某公司份额,但穗某公司不同意,请求按照市价出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法院判决书意见】

法院认为,(2018)粤01民终2301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案涉房屋登记为王某1、穗某公司按份共有,穗某公司占案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中的1.7836平方米。王某1上诉主张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区四妹与缝某机零件厂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63.9426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交易,而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65.73平方米,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1.7836平方米,资产交易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故王某1主张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面积内的价格标准以5350元对价款向穗某公司购买该1.7836平方米的产权份额,缺乏依据。虽然穗某公司在一审中表示愿意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转让给王某1,但穗某公司并不同意王某1提出的价款,王某1也不同意穗某公司提出每平方米2.8万元的转让价格,在双方未能对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并没有就穗某公司名下1.7836平方米的产权份额转让达成合意。 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1的过户主张,并驳回王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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