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15:31: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咨询广州专业合伙投资退伙案件律师:投资公司后,发现一直是亏损的,想退出但让新股东承担入股前的亏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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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不用。如果在合伙入股前不清楚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盈亏情况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新股东是不用跟老股东分担一起分摊入股前的亏损金额。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蔡某向关某支付了38万元的合伙投资款,用于关某经营的合伙项目。关某认为合伙项目出于亏损,蔡某作为出资合伙人应该承担亏损。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入股前,关某并未告知蔡某合伙项目的具体经营情况,也不清楚是否盈利还是亏损,蔡某不需要为入股前的亏损负责。
【判决书原文】
被告介绍原告入伙参与投资绿化项目,但在原告入伙时未向原告披露合伙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进展、已投资金额、盈利亏损等,故原告无需对其入伙前的合伙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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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过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股东增资合同纠纷、投资合同纠纷、合伙纠纷、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借款纠纷、定作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等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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