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毒品犯罪专业律师案例:替人跑腿代购毒品,被判刑!

时间:2024-11-05 16:11: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郑思琪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结案之前,家属都不能去看守所会见,一般来说家属都难以了解自己亲人的案件情况、所涉及的犯罪性质的,故而需要尽快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律师尽早介入案件,能够分析案情,作出最佳的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可以尽快申请取保,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苦。

  

郑思琪律师解答:代购本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行为,如果代购与毒品发生关联,导致毒品扩散或造成扩散风险,那么无论是否牟利,都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在“交通费”“食宿费”等开销外,额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形式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赵某在开出租车时偶然结识了李某、谢某两名吸毒人员。2023年4月末,赵某驾驶出租车载着李某、谢某购买毒品冰毒,借此机会,他与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结识,取得了对方的联系方式。此后,赵某利用自己开出租车之便,先后五次帮李某、谢某购买冰毒约2.1克,每次收到两名吸毒人员的“跑腿费”一百元,并以减少购入量的方式,再从购毒款中私自截留一部分据为己有,共计牟利1200元。后赵某被警方抓获并以贩卖毒品罪起诉。

本案中赵某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代购,并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劳务费”,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这种代购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起诉。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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