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5 17:17:2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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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结案之前,家属都不能去看守所会见,一般来说家属都难以了解自己亲人的案件情况、所涉及的犯罪性质的,故而需要尽快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律师尽早介入案件,能够分析案情,作出最佳的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可以尽快申请取保,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苦。
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假货上的商标与正版商标不完全一样,但是相差不大、足以让人产生误导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在实践认定中,完全一样的商标肯定是构成犯罪的,但有差异,是否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应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实际处理案件时,一般认为要把握好民法上“近似商标”和刑法上“相同商标”的区别,明确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的界限,不应该随意将“近似商标”认定为“基本相同”的商标,避免造成刑罚的不适当扩张。在无法区分是否属于仿造商标的假货时,应该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判定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