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离婚专业律师 离婚冷静期借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4-11-13 15:49:3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咨询广州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打离婚官司时,丈夫贷款借钱的,妻子要还吗?

 

广州专业打离婚官司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如果丈夫签的欠条,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起诉丈夫还钱,如果要将妻子一起告的,必须要证明这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妻子有追认债务的表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难点之一,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另一方又未追认的,要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来源、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严防一方串通他人虚构债务或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挥霍,避免无端地‘被负债’现象发生。”对于未进行“共债共签”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个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

【真实案例简介】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王女士在打离婚官司期间,向姐姐王大姐借款80多万元,后因王女士没有还钱,王大姐起诉妹妹的前夫许先生还钱。虽然王大姐主张这些借款都是用于及交纳房贷、取暖费、车辆保费、女儿学费等家庭开支。但法院认为,王大姐作为王女士的姐姐,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但其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导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仍应归于王大姐,由其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大姐的诉求。

【判决书原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姐主张许先生共同偿还王女士向其所借款项,应当要证明该款项确系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王大姐并未举证证明许先生有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许先生亦无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该笔借款均转账至王女士账户,许先生未有收款行为。王大姐作为王女士的姐姐,应当知晓其转账发生于王女士与许先生两人非正常婚姻状态,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先生知晓并确认借款情况。

其次,生效离婚判决中已认定,女儿的学费已由王女士和许先生分别承担,王大姐称其不知晓该内部约定,法院难以采信。再次,根据王女士的经济状况、银行存款及其收入等情况,其完全有能力负担房贷、子女学费及取暖费,并无借款的必要。

综上,法院认为,王大姐作为王女士的姐姐,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但其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导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仍应归于王大姐,由其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据此,法院一审对王大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收费优惠,欢迎电话咨询。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A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合伙加盟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思琪律师 > 郑思琪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