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离婚诉讼律师胜诉经验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

时间:2024-11-13 15:50:4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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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越秀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签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没有过户被执行了怎么办?

广州专业打离婚官司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合法有效。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如果在过户前,该房产被强制执行的,子女有权提出异议。

比如这个案件中,2009年11月30日,邓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邓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共同房屋,该房屋归儿子小李所有。但由于小李未成年,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由于邓女士欠款,该房屋被某公司进行拍卖。对此小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对房屋的执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李的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了。

【判决书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原审查明,2009年11月30日,邓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屋归小李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作为邓女士与李先生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小李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小李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顺某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小李的请求权与顺某公司的金钱债权,小李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某公司对邓女士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小李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某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顺某公司主张邓女士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顺某公司还主张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主张,因该案与本案案情不同,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顺某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执行该条法律规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顺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市顺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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