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工商户的老板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时间:2024-12-16 22:41:0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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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专业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如果被个体工商户欠钱,是不是要把老板一起起诉了?是不是可以起诉老板还钱?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如果被个体工商户欠钱,可以要求起诉该个体工商户跟老板一起还钱。但如果知道这个老板只是挂名的,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的话,可以起诉实际老板还钱,如果是多个经营人的话,应该按照股份比例承担还款责任,或连带责任。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广州某酒楼是黄某、梁某等5位股东出资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老板是温某某,但实际上温某并未股东,也没有参与经营。因为酒楼经营困难,故向殷某借款30万元用于酒楼经营,5位股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加盖酒楼公章。后因酒楼没有按时还钱,殷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殷某在明知温某只是挂名人,而另外5位股东才是实际老板,案涉酒楼位个体工商户,应该由实际经营人承担酒楼的债务,温某无需为酒楼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案外人殷某丙、黄某、殷某1、梁某22、朱某某某实际应为借款人,而非担保人。 《借据》载明的借款人广州市某酒楼名义经营者为温某,但是根据《从化区某酒楼股份合作协议》可以看出,实际经营者应为殷某丙、黄某、殷某1、梁某22、朱某某某,并且《借据》上也附有该协议和各股东持股比例,殷某2亦清楚上述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虽然该司法解释仅是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规定,未对其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规定,如果按照该规定,殷某2如果基于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对殷某2而言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殷某2是明知温某系名义经营者,工商登记只是借名登记,实际经营者殷某丙、黄某、殷某1、梁某22、朱某才是真正的资金使用者,综上,《借据》上虽约定借款人为广州市某酒楼,实际经营者为担保人,但是在借贷双方均明知实际经营者才是真正的资金使用者的情况下,殷某丙、黄某、殷某1、梁某22、朱某实际应为借款人,而非担保人。 故殷某2诉请要求名义经营者即温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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