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6 22:44: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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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用于公司经营的,如果还不起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和公司老板共同还款。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张某是广州某货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张某向庞某借款共计372000元。张某与庞某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但都只有张某本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后因为张某拖欠借款,庞某将广州某货运公司和张某都告上法院。因张某是该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庞某都在法庭上承认,借款都是用于公司经营的,故法院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公司跟张某共同承担对庞某得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张某1和鸿顺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案涉借款借据依法有效,对张某1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张某1承担借款还款责任,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并无不当。案涉借款实际用于了鸿顺公司的经营,张某1是鸿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鸿顺公司和张某1共同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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