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6 22:55: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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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在起诉时就自行调整低点,比如说按照拖欠金额的30%为限或参照LPR的四倍计付违约金。
【案例】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2019年5月30日,供货方邱某某与需方肖某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载明约定,如若肖某某逾期付款的,须按欠款金额每月百分之二点五的标准优先支付违约金给邱某某。后因为肖某拖欠货款4390089.29元,邱某起诉法院要求清偿货款4390089.29元,并从2020年10月10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最终法院支持了邱某某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法院判决书意见】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对邱某某所主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计算标准予以确认。 结合案涉《欠条》、《钢材购货明细单》所载付款条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及邱某某所确认的还款内容,现邱某某主张肖某某支付尚欠货款4390089.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基数、起止时间、计算标准详见判决附表)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广州海珠区购销合同纠纷 违约金太高调整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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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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