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定金合同退款纠纷 没有签合同咨询专业经济案件律师

时间:2024-12-16 23:02: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除了个别合同需要书面签订外,一般常见合同都可以选择口头或书面形式,在法律效力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由于口头合同没有纸质载体,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但如果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可以证明事实的,也可以认定双方约定内容。

如果双方约定了定金,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双方转账备注、收款收据等有无注明“定金”字样,如果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中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定金。比如以下案件中,张某与某公司口头约定10万元为定金,如果项目无法进行,某公司应当返还10万元定金。张某在转账时备注了“项目合同定金”,后因项目未实际开展,因此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不久某公司返还了7万,转账时备注为“退还定金”,对于剩下的3万元不予退还。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返还剩余3万元。

 

【真实案件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向某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某项目合同定金。2022年11月、12月,某公司分别向张某转账4万元、3万元,附言:资金退还-退还定金。张某称,自己和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了某公司将承包的某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自己,自己向某公司交了10万元定金,待某公司承接工程后,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后来某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同意返还定金,但是只返还了7万元,尚欠3万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

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约定,原告的打款行为是受乙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的行为,因乙公司存在违约,故对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判决书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转的款项应当被退还吗?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诉称,其与甲公司口头约定,甲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劳务分包给其,其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因甲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甲公司同意返还定金并已经返还7万元,尚欠3万元。甲公司辩称张某的付款行为系代乙公司支付的合同定金,因乙公司违约,不应退还定金。经审查,张某向甲公司转款10万元,张某、甲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对自己陈述的转款原因加以证明,故张某转款的原因,法院无法认定。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为:合同定金;甲公司分次向张某转账7万元,并备注为:退还定金。根据上述证据,说明甲公司同意退还定金,甲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剩余3万元不应退还的情形,故张某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利息问题。甲公司最后一次退还定金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故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广州专业货款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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