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打官司找专业胜诉经验律师 转移婚内财产赔偿咨询

时间:2025-01-05 17:21:5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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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过离婚官司律师解答增城区胜诉案件:离婚时主张对方转移财产可以追溯多久之前的?


 

广州天河区离婚专业律所郑思琪律师解答:一般查明离婚前一年以内的银行流水,离婚一年前的都默认为正常家庭生活开支。比如这个案件中,2018年8月23日,邓女士提起与伍先生的离婚诉讼,2019年10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3月4日二审法院维持离婚的判决。离婚后,伍先生在2020年-2023年期间多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提交了2008年-2018十年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主张邓女士存在转移财产高达1200多万元的行为,要求邓女士返还55万余元。最终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1月1日开始至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期间的非正常转账、取现行为才能构成“转移财产”,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转账及取现行为都默认为夫妻共同开支。

 

【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对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 本案中,伍某某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要求对邓某22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发生的除转给李佑荣49.75万元以外的其余9笔转账进行分割。 在前案中,伍某某以相同的审计报告内容为依据,主张邓某22隐藏12**万夫妻财产要求分割。 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伍某某在前案中是以2008年至2018年期间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取款、转账至未知账户总金额1060万元为基础提出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是在上述取款和转账中选择其中9笔,总额1942400元提出诉讼请求。 可见,伍某某在本案中针对总额1942400元转账提出的诉请,无论是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均相同。 前案判决已对其2018年以前发生的涉1260万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在判决文书上进行详细释理。 在前案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伍某某再次在本案诉讼中提出与总额1942400元转账有关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再次处理前案判决不予支持的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已构成重复起诉,对该部分起诉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该部分起诉。

 

针对伍某某诉称现金转给李佑荣49.75万元的部分,伍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的发生。 因为婚姻生活中家庭生活消费纷繁复杂,司法不应当也不可能对当事人整个婚姻期间的财产变动进行审核,可供分割的财产系离婚时尚存的财产。 结合双方的离婚纠纷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均认定双方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之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即2020年3月11日的非正常转账、取现行为才能构成“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此前的转账及取现行为均默认为夫妻共同开支。 综上,即便该笔转账属实,也是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上述生效判决均具有既判力,伍某某要求分割该笔转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伍某某认为邓某22在2013年8月6日存现金49.75万元入李佑荣农业银行尾号2475账户,该49.75万元款项应当进行分割。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伍某某坚持认为存入李佑荣银行账户的款项是夫妻共同债权,伍某某代理人则认为该款项是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论伍某某主张案涉款项是债权还是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伍某某的诉讼请求均缺乏理据。银行流水并非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涉款项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且该时间节点距离双方离婚的时间点长达数年,此时双方夫妻关系并未破裂,邓某22主观上难存在转移财产的故意,伍某某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单一流水主张进行分割,其诉请缺乏理据。再者,根据之前生效判决的认定,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流水可视为正常的银行流水不再进行分割,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不合理支出审查期限的时间节点符合实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伍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收费优惠,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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