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找广州增城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咨询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5-01-05 17:46:4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打离婚官司找广州专业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咨询:

离婚时男方说女方多年来收了50多万的租金,要求分得一半24.6余万元,合法吗?


 

广州黄埔区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案件原则上是处理夫妻双方现存的共有财产,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一方在婚内收了50多万的租金,但也不能单纯按照租金标准进行分割。放在打离婚官司中,一般还是看双方现存的金额,也就是婚后银行存款金额进行分割财产。比如广州市越秀区这个离婚案件中,法院就认同了郑律师的法律观点,认为被告丁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收了几十万的房租,但由于丁某没有其他收入,采信被告的说法,认为收到的房租可能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由于原告无法提交其他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租金的诉求。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张某某案中主张分割案涉四套房产在双方分居期间的租金收益。 张某某一审认定的案涉四套房产的租赁期限提出异议,认为在一审所认定的房屋空置期间仍照常发生水电费支出,但当法庭要求其指出具体哪套房在哪个月份存在该情形时,张某某表示从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管理费分户明细表中无法看出,故对张某某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丁某某一审认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提出异议,但因其未提起上诉,故本案不予审查。 根据一审所认定的租金收益标准,即使案涉四套房产同时存在出租情形,丁某某收取的租金金额也仅为27000多元,而在此期间1604房和1803房每月共计7000余元的房屋贷款则是由丁某某偿还,丁某某到手的租金收益每月仅为20000余元。 在丁某某张某某期间,两人所生育的儿子和女儿虽已成年,但平时是与丁某某生活,日常生活开支亦是由丁某某,故丁某某每月租金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根据另案生效判决,生效离婚判决是以2020年3月10日时1604房的房屋市值及剩余贷款计算房屋折价补偿款的,而1604房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房屋贷款,已由张某某给了丁某某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1604房在此期间的租金收益亦应归属于张某某,由于1604房仅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有出租收益,故该期间的房屋租金2600元6个月=15600元,应由丁某某给张某某勇张某某请求丁某某该期间的房屋租金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离婚案件原则上是处理夫妻双方现存的共有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张某某张丁某某过微信账户收取房屋租金的,那么张某某需要求分割该微信账户内的款项即可。 至于张某某丁某某瞒有其他银行账户,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张某某丁某某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的,其仍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收费优惠,欢迎电话咨询。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合伙加盟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思琪律师 > 郑思琪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