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7 16:12: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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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人公司股东用自己个人账户付过款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在一人公司的法律框架内,股东肩负着特殊的责任与义务。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保持严格的独立性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股东需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形式规避个人责任。
具体到实际案例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曾经利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来支付公司的账单,这种行为极易被视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明确证据。一旦法院认定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况,将依法判决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同时也对股东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清晰划分。
【真实案例简介】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被告某豪公司系由被告廖某某一人设立的独资公司。由于被告廖某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该公司,且公司应付给原告的报酬中,被告廖某某曾从自己个人的账户中支付过部分款项,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其个人与公司财务存在混同。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廖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行为的严格规范。
【法院判决书意见】
本案中,由于被告某豪公司系由被告廖某某一人设立的独资公司,被告廖某某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该公司,且公司应付原告的报酬被告廖某某曾从自己个人的账户中支付过部分,也可视为其个人与公司财务混同。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廖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正当,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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