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一人公司 财产独立 股东被起诉咨询律师

时间:2025-02-17 16:20: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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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话,需要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股东证明财产独立是比较困难的。

 

【真实案例简介】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一审中,被告股东向法院提交了近几年的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用于证明公司财务的独立,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股东与被告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但是,二审法院被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无法核实真实性,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与被告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书意见】

本案中,虽然卢某某提交了某云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审计报告》, 某云公司在一审提交了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报审计报告,但上述证据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系某云公司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 因某云、卢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并不足以证明某云与卢某某的财产相互独立,一审法院认定二者财产独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卢某某应当对某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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