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7 16:50: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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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房抵债协议受让的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有的。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承租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妨碍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赔偿责任。出租人抗辩称,该房屋是用于抵债,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承租人无效主张优先购买权侵权被法院驳回,最终法院认定侵害了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书意见】
出租人是否侵害了承租人郑某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涉案房屋时,其与郑某仍存在租赁关系,按法律规定郑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涉案房屋的权利,但出租人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谢某,出租人并无证据证实出售涉案房屋前已通知郑某,可见,出租人妨害了郑某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于出租人提出:与谢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涉案房屋所在的建设项目完成后投资开发建设各方对建设项目清理结算的财产分配,而非买卖;谢某称:是基于投资行为而获得涉案房屋产权分配权的意见。因出租人与谢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已经生效,且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谢某是涉案房屋所在建设项目的投资开发方、共有权人,出租人以投资开发方、共有权人间的内部分配协议而非出售涉案房屋给谢某,出租人侵害了郑某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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