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7 16:54:2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咨询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公司欠债后跟债权人约定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进行分红,约定有效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公司股东事先不清楚该约定的,那么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约定无效并进行分红,因为分红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天然的权利,该约定限制了股东的基本权利。
【法院判决书意见】
原审认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虽有“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金安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应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应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故原审判令金安桥公司支付云南能投公司欠付股利等,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广州郑思琪律师团队深耕于合同法律领域(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擅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加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各类民事经济类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欢迎咨询。
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A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