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借款抵押案件咨询专业律师 还款没有备注怎么办?

时间:2025-03-04 14:14:5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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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民间借贷专业律师讲解胜诉率高的真实案件: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顺序的,应该先本后息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欠债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果不足以支付全部本息的话,一般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如果出借人为了催债产生了其他合理支出的话,这部分费用应该先于利息偿还。比如以下这个案件,张某向周某借款本金120万元,约定年利率7%,双方约定,如果因为张某拖欠债务,周某起诉张某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张某承担。截止法院判决前,张某向周某还款了100元,但是双方对于这100万元是清偿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故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100万元的清偿顺为周某起诉张某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利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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