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4 14:18:3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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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民间借贷专业律师讲解胜诉率高的真实案件:打欠条上的落款签名的人跟实际借钱人不是同一人怎么打官司?应该告谁?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双方需要有借款的合意以及交付货币的实际行为,所以一般来说,我们会默认收款人是代为收款的,默认将借条上的借款人为被告,收款人为第三人(或被告),除非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比如以下这个案例,黎某向何某借款128000元,双方在微信上指定由黄某代为收款,黎某在法庭上抗辩说没有收到钱,主张实际借款人是黄某,但是又无法给出证据证明,故法院最终认定黎某是实际借款人,应该偿还128000元。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何某某向黎某某转账128000元有相关转账记录予以证明,黎某某确认收到,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转账性质,何某某主张是黎某某向其借款,与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反正你系对我噶”的意思表示相符,结合何某某的每次均是按黎某某要求的金额及方式进行转账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何某某主张予以采纳。 黎某某主张转账的实际借款人是黄某,但根据双方聊天,黎某某未向何某某明确披露实际是黄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根据何某某所述何某某与黄某互相认识,却从未私下沟通借款,全部过程均通过黎某某进行,与常理不符。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黎某某向何某某借款128000元的事实。
【广州专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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