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4 14:19:3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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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贷款借钱给朋友,可以要回来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但是郑思琪律师提醒各位,如若通过套t取银行或贷d款机构贷d款转借给朋友的,会导致双方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无效,进而导致约定的利息也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只能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跟少量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一般是按照一年期LPR计算。比如以下这个案例,许某透支信用卡把钱借给彭某,本来双方约定好由彭某偿还银行的贷款利息,每月按照2.5%的利息偿还给许某。但因为彭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款项,所以许某只能起诉要求彭某还钱。法院认定因为许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息约定也无效。判决彭某偿还许某借款本金,并按照一年期lpr,也就是3.85%/年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对于资金来源为许某某向金融机构借款及透支信用卡的借款,即使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5%计息,根据前述分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许某某要求对该部分借款按约定收取利息,缺乏依据;第六,根据现有证据,许某某自2016年8月18日起多次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借,对于许某某在此之后主张使用“自有资金”出借的款项,在许某某对金融机构存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亦不宜认定该部分借款的资金来源完全为许某某自有资金。 综合上述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彭某某的已还款均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及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许某某共计向彭某某交付2978763元,彭某某已偿还2620141元,故彭某某还应向许某某偿还358622元。 彭某某未及时归还款项,确实造成许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彭某某应从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当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利息给许某某。
【广州专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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