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3 17:54:0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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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机构贷款,因为贷款人中途违约,委托手续费要能收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收。如果签的是委托合同的话,而且委托的代理机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没收定金,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手续费要求贷款人继续支付手续费。
比如广州市增城区这个案件中,贺某委托增城某咨询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贺某意向贷款4000万元,按照实际放款金额的3.5%支付手续费。但由于只争取到2850万元的贷款额度,贺某反悔终止委托合同。后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贺某,按照合同约定的3.5%标准支付代理贷款的手续费和利息共计10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务,是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受托人应该支付手续费。故判决被告支付手续费99万余元。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咨询公司与贺某某之间签订《贷款代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贷款代理协议》的约定,贺某某委托咨询公司代理申请贷款,符合上述关于委托合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咨询公司主张其为贺某某争取到共计3159万元的批复贷款额度,贺某某抗辩咨询公司仅能为贺某某申请到2850万元贷款额度,且未对于该部分贷款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该部分2850万元贷款额度予以确认。 至于差额部分309万元(3159万元-2850万元)贷款额度,咨询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咨询公司主张已完成该309万元的贷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解除协议通知》虽只有广州市瀚祥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盖章,但贺某某对《解除协议通知书》予以确认,并且贺某某抗辩称其解除委托合同是因为咨询公司在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内始终未按双方协议要求完成代理工作,故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协议通知书》是贺某某的意思表示。 咨询公司已按《贷款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2850万元的贷款,对不能按贺某某在《贷款代理协议》表示的期望额度4000万元完成贷款,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是咨询公司的原因所造成,为此贺某某解除委托合同的事由属于不可归责于咨询公司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后,贺某某应当向咨询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贷款代理协议》已明确约定贺某某支付放款金额的3.5%作为咨询公司的代理手续费用,因贺某某解除《贷款代理协议》,不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咨询公司可主张按照实际完成能贷款金额的3.5%计算相应的报酬,即贺某某应支付的相应报酬为997500元(2850万元3.5%),扣减咨询公司确认收到的垫付费用70000元后,剩余报酬为927500元。 贺某某解除《贷款代理协议》后未及时向咨询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咨询公司主张贺某某自作出《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计付利息,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计算标准,咨询公司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9月28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的1.5倍计算利息,没有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调整为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 贺某某应向咨询公司支付以927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款日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因咨询公司已按《贷款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了2850万元的贷款,对不能按《贷款代理协议》表示的期望额度4000万元完成贷款,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是咨询公司的原因造成,为此贺某某解除委托合同的事由属于不可归责于咨询公司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后,贺某某理应向咨询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贷款代理协议》已明确约定贺某某支付放款金额的3.5%作为代理手续费,即贺某某应支付的相应报酬为997500元(2850万元3.5%),扣减咨询公司已收到的垫付费用70000元后,剩余报酬为927500元,贺某某理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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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销售合同,购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能提供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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