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3 17:56:0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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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双方都确认事实和金额的话,法院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相互抵销。但是实际中,经常都是双方对金额事实都无法达成一致,否则也不会起诉到法院,那法院就不会同意在一起审理的。比如广州市南沙区这个案件中:马某起诉裴某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34.8万元,但是法庭上裴某某说马某还欠自己工程款29万多,抵销后,自己实际只拖欠货款5.8万余元。但是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相互负有债务、相互欠债,但是,并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所以不能一起处理,让裴某另行起诉马某拖欠工程款的事。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裴某某向马某公司购买了编织土工布、玻纤土工格栅和塑料排水板等货物,共产生货款358420元,裴某某支付了货款共210000元,尚欠货款148420元(358420元-210000元)。 马某公司要求裴某某支付货款348420元计算有误,裴某某应按148420元向马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裴某某主张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拖欠其引孔机包机费、包日立插板机费等债务需在本案债务中抵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应以债务确定为前提。 本案中,马某公司与裴某某就互负债务的主体及抵销债务的金额均存有争议,而上述债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故裴某某在债务不确定的情形下主张抵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裴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上述债务。
【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销售合同,购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能提供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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