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遗产纠纷诉讼案件 委托香港律师写的遗嘱,可以在大陆打官司

时间:2025-04-02 16:23:4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大陆公民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但如果遗产涉及内地房产的,香港法院一般不会处理,只能到内地的法院起诉继承纠纷。在内地打继承纠纷官司时,内地的法院会要求将香港的遗嘱进行公证后才能作为证据。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郑某章虽然是广州居民,但是遗嘱确是在香港设立的。所以张某章百年后,他的继承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打继承纠纷官司时,法院是认可香港遗嘱的,但是需要做公证认证手续。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郑某章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郑某章立遗嘱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故讼争《遗嘱》效力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首先,郑某章生前订立涉案《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2014)粤广南方第xxxxx号《公证书》,其中对广州市精神于2014年6月3日出具的《临床医学鉴定书》进行公证。 该《临床医学鉴定书》内容反映郑某章赴港办理遗产继承手续,香港律师楼要求出示精神状况报告;郑某章经检查神清、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对答切题、未查获幻觉、妄想,意志活动正常、智能记忆力正常;韦氏智力测验平常智力、正常记忆水平,无功能障碍,无精神此可知,郑某章当时的精神、智力并无缺陷,更可证实郑某章在2013年2月27日的行为能力并无受限情况。 而叶某2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某章于2013年2月2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订立涉案《遗嘱》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叶某21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郑某章订立涉案《遗嘱》的方式、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该《遗嘱》已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查何某某1、郑某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出具的《遗嘱认证》所涉《遗嘱》,当中明确记载了郑某章对其名下财产的具体内容、处理方式的意思表示,落款处亦有郑某章及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从订立遗嘱的方式、内容上均符合上述法律中对于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虽然叶某21涉案《遗嘱》的两名见证人与何某某1、郑某某利害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且两见证人作为律师事务所指派人员,向何某某1、郑某某相应办理见证的服务费用合情合理,《遗嘱》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与两见证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不能因此而判定两见证人与何某某1、郑某某存在利害关系进而认定其不符合作为见证人的法定条件。 叶某21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涉案《遗嘱》作出的认证。 最后,从郑某章在2013年2月27日的出入境记录可见,其当日确有出入境香港并在香港停留五个小时左右的记录,证明郑某章当日确有前往香港,有足够的时间订立《遗嘱》,在时间和地点上也能够印证郑某章订立涉案《遗嘱》的事实。 综上,结合现有证据,认定郑某章于2013年2月2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下的涉案《遗嘱》合法有效。 叶某21现有证据要求认定《遗嘱》无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 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广州专业继承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诉讼案件,熟悉广州及周边地区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对成功离婚、成功继承遗产、分家析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深有心得,也有港澳地区遗产和遗嘱纠纷办案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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