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刑事专业律师 受害人起诉赔偿咨询律师金额

时间:2025-05-23 15:16: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向法院要求经济赔偿,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鉴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处理,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主张精神赔偿,但是在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7940号的判决书显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被支持的精神抚慰金,在后续单独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被支持了的,该案件还支持了残疾赔偿金。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应否支持叶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首先,该两项费用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未处理该两项费用,故李某某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叶某某重复主张该两项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叶某某十级伤残,应向叶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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