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股东纠纷 追加被执行人 没有出资验资怎么办?

时间:2025-05-23 15:17: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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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转给公司的出资款一定要备注好是出资款,最好能进行验资的话。否则将来公司欠债还不上,未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比如这个案件中,湛某A和湛某B都是某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后来因为公司欠债还不上被起诉,湛某A和湛某B赶紧把股权转让给陈某。债主胜诉后执行公司财产,但公司资不抵债。于是债主就将湛某A、湛某B和陈某一起追加为被执行人了。湛某A和湛某B提交了曾经给公司转账的流水,认为应当视为出资。但法院认为,这几笔款都没有备注是“出资款”,也没有进行验资,不认可是出资款。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湛玉某、湛梓某提出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能否成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现已失效)(现已失效)(现已失效)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湛玉某、湛梓某主张其作为某动公司的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其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已失效)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案中,某动公司2018年12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显示,湛玉某认缴出资额5880万元,湛梓某认缴出资额12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缴纳出资的期限为2065年12月31日。 根据《2018年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3月30日,湛玉某实缴出资980万元,刘佩某实缴出资20万元。 一审法院对该验资报告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湛玉某实缴出资980万元、湛梓某实缴出资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湛玉某上诉认为其在2018年3月30日后还向某动公司出资了19932876.92元的意见。 因湛玉某提交的大部分银行电子回执中用途一栏显示为“借款”;日常费用支出明细中显示的收款人亦非某动公司;且也未向法院提供出资证明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出资表现形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湛玉某的该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湛玉某的该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湛梓某上诉认为其已足额缴纳120万元出资款的意见。因湛梓某于2019年12月23日、12月26日分别向某动公司转入的50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用途记载的是借款,故无法证实该100万元是出资款。 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湛梓某的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对执行异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股东增资合同纠纷、投资合同纠纷、合伙纠纷、买卖合同、公司借款等案件颇有研究,能提供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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