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分析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时能分一半吗?

时间:2025-05-23 16:16: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前设立的公司,婚后如果因为经营得当,股权价值上涨的,上涨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原告沈女士要求分割前夫罗某股权,罗某主张公司是婚前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说,该公司虽然是罗某在婚前设立的,但是罗某婚后投入了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属于股权收益,增值的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罗某1在罗某1公司所持有股权的增值是否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罗某1作罗某1利某公司的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罗某1婚罗某1利某公司所持有的90%的股权婚后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离婚时股权的价值与结婚时股权价值的差额。 关于结婚时股权价值,双方争议在于是以利某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还是“资产合计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 因此双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应以利某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即661125.59元。 对于沈某某提沈某某2019年3月31日作为分割股权价值基准日的意见,一则该时点并非双方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二则沈某某主沈某某019年3月31日的股东价值权益已包含该时点之后分配的分红、奖金等收益,如以该时点作为股权价值分割点将导致重复计算。 故应以2022年1月7日作为认定股权价值的基准日。 根据沈某某向沈某某机构提交的利某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日利某公司第四季度企业会计制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为1204853.21元。 因此罗某1需罗某1源补偿其所持利某公司股权婚后增值为244677.43元。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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