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3 16:17: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公司的股权需要分割的,双方可协商一致确定股权价值,若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法院会根据司法评估报告,结合双方的主张进行判决,如判决一方保留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或将股权出售或拍卖后分割价款。
实践中,因为持有股权一方的不配合,常常导致无法进行股权价值评估,这种情况,法院会参照现有证据评估股权价值。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沈女士起诉要求分割前夫罗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因为双方无法提供会计报表,三家评估机构都表示无法评估。最后,法院就认定结婚时和离婚时的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期末数”的差额为婚内的共同财产。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结婚时股权价值,双方争议在于是以利某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还是“资产合计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 因此双方结婚时的股权价值应以利某公司201年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作为认定依据,即661125.59元。 对于沈某某提沈某某2019年3月31日作为分割股权价值基准日的意见,一则该时点并非双方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二则沈某某主沈某某019年3月31日的股东价值权益已包含该时点之后分配的分红、奖金等收益,如以该时点作为股权价值分割点将导致重复计算。 故应以2022年1月7日作为认定股权价值的基准日。 根据沈某某向沈某某机构提交的利某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日利某公司第四季度企业会计制资产负债表“所有权权益期末数”为1204853.21元。 因此罗某1需罗某1源补偿其所持利某公司股权婚后增值为244677.43元。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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