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8 16:40:4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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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广州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假期间的女职工,单位应该正常发放工资。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国家强制企业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津贴原则上是发给公司的,公司收到生育津贴后,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的,就发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正常工资的,就发正常工资,一般不能同时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另外,如果公司同意的话,可以申请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女职工。
图片是国家医疗保障局对“生育津贴和职工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的回复:
【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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