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8 22:27: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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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约定好,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出卖方,这样的约定有效 吗?
广州工厂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有效。比如广州某工厂向A公司采购一批高速冲床,价值241万元,但支付112万元后,还有53%的货款无力支付。由于该工厂支付的价款为超过总价款的75%,所以此时A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回高速冲床。但是在A公司取回之前,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这批告诉冲床的,法院可以直接拍卖。比如这个案件中,工厂的设备就让被拖欠公司的员工申请拍卖了。A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主张A公司享有设备的所有权,被法院驳回了。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虹某公司就涉案设备主张所有权能否成立以及能否排除另案执行。
虹某公司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虹某公司与巨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如买方未按合同付清货款,则买卖标的物归卖方所有,但是无论对于第三人抑或是人民法院而言,涉案设备作为由巨某公司实际占有的动产,从其权利外观看来,巨某公司享有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法自交付时即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享有的公示方式即为占有,换言之,如虹某公司力图保留涉案设备的所有权以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效果,则必须在涉案设备发生占有转移后,也能使他人得以从外部认识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况且,巨某公司一、二审均未出庭应诉陈述本案事实情况,如仅以双方曾约定保留所有权而发生对抗一切的效果,无疑将造成人民法院的执行混乱和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广州专业厂房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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